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衛生部令4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已經取得執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4號)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修改。第十
衛辦發 ﹝ 2006 ﹞ 40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處)、保密局: 為確保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公安廳局,臺辦、港澳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確保考試公正有效 ,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指除命題組卷外與醫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