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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辦發 ﹝ 2006 ﹞ 40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處)、保密局: 為確保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文章正文

衛辦發20064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處)、保密局:

為確保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結合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實際,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保密局聯合制定了《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級衛生、中醫、保密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嚴格管理,保障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

附件: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內部使用】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醫學統一考試的順利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衛生行政、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國家醫學統一考試。

第三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備份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為機密級國家秘密。

第四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由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共同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

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授權醫學考試機構負責醫學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的組織實施,保密工作部門負責醫學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必要時,請公安部門協助工作。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負責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試卷 (含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聽力磁帶和計算機考試系統盤等)命制、印制、運送、交接,答卷的回收、保管,閱卷評分,成績發放過程中的安全保密;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對各環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 (以下簡稱省)醫學考試機構或者相關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省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設區的市 (以下簡稱市)醫學考試機構或者相關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市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命審題人員及試卷管理

第五條 命審題人員包括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命審題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在召開審題、組卷會議期間,由命審題負責人負責入闈安全保密管理,命審題人員除身體健康、勝任工作外,應當履行下列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入闈期間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次考試的,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得參與當次命題工作。

(三)與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

第六條 試卷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試卷應當存放在專用保密室及保密柜內。

(二)試卷存取和使用實行專人登記制度。

(三)命審題、組卷工作應當在指定的保密工作場所進行,試卷不得擅自帶離涉密工作場所。

(四)試題錄入由專人管理,用于試題錄入的計算機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做好計算機硬件設備的安全和維護工作,防止黑客攻擊或自然災害的損害,保證數據的安全。嚴禁涉密計算機具有無線聯網功能并使用無線鍵盤、無線鼠標及其它無線互聯的外圍設備,嚴格限制從互聯網上將數據拷入涉密計算機和涉密信息系統。安裝、打印、復制、查詢保密資料需經命題負責人批準,做出文字記載,并在專人監督下進行。

(五)命審題、組卷使用的筆記本、草稿紙等文具統一登記配發,工作結束時如數上繳, 經核對無誤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2名以上人員監銷。

(六)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征集的試題應安排專人負責接收。

第三章 試卷印制

第七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試卷應當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批準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制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印制。

試卷印制前 雙方應當簽署安全保密責任協議。

第八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在試卷印制工作期間應當向定點單位派駐監印人員,對印制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監印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單位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 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三) 無直系親屬 、利害關系人 參加當年考試。

第十條 監印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定點單位安全保密的執行情況, 督促定點單位對違反規定的操作環節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試卷包裝封面必須標明密級,并采用專用密封簽密封。

第十二條 試卷清樣、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制成品等進出廠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涉及考試的光電磁介質的制作應當在定點單位進行。

第四章 試卷運送

第十四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負責試卷運送工作的組織協調,省、市醫學考試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試卷的接收、運送。

第十五條

(一) 公路運送:

1. 試卷運送前應當進行車輛檢修并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運送途中的免檢手續。

2. 用封閉式專車運送。

3. 必要時請武警部隊或公安機關派員參加試卷押運。單車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

4. 運送試卷車輛不得搭載無關的人員、物品。

(二)鐵路運送:

1. 由2人以上押運,押運人員須全程值守,必要時可請武警部隊或者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

2. 試卷進出站要有專人接送,有條件的請鐵路部門配合,做到門對門接送試卷。

(三)試卷原則上不得 通過 航空運送。緊急、特殊情況下 必須通過 航空運送的, 需報上級醫學考試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做到2人以上隨身押運,不得托運。

第十六條 試卷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和醫學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三)無直系親屬 、利害關系人參加當次考試。

第十七條 計算機考試軟件等電子材料應當按照試卷運送的相關要求運送,不得通過電子郵件或者網上傳輸等形式發送。

第五章 試卷接收、保管、發放、使用、回收和銷毀

第十八條 省、市醫學考試機構均應建立試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啟用前的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試卷。考試實施過程中,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保管室使用。

第十九條 省試卷保密室的建設,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并經省保密工作部門檢查驗收;市試卷保密室的建設,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并經上一級醫學考試機構和市保密工作部門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須對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情況進行檢查并經保密工作部門檢查批準,報省醫學考試機構備案;在此期間隨時接受上級醫學考試機構及保密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試卷保密室應 建成 鋼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并配備鐵門、鐵窗、密碼鐵柜、報警器等裝置 ;套間的外屋供值班人員使用,內屋用于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一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內屋防盜門鎖,鑰匙由2人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柜。掌管鐵柜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柜鑰匙。

第二十二條 開考前試卷存放在 市醫學考試機構時間不得超過 2天。

第二十三條 試卷存放期間,保密室應當配備2名以上值班人員。

第二十四條 試卷保管人員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 履行交接手續 ,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對類別、啟用時間,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的職責:

24小時值守, 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嚴密監控試卷保密室的情況,填寫值班記錄表。每班值守必須2人以上。

第二十六 條 試卷保管人員、值班人員須知:

(一)值班期間嚴禁會客、吸煙、飲酒 及 私自 通過 電話 與外界聯系 。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和防盜門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嚴禁個人將無線電話機、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保密室。

第二十七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試卷在考前2小時由醫學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和試卷保管人員共同從試卷保密室領取試卷到考場試卷保管室。

第二十八條 考場試卷保管室配備2名以上人員值守,醫學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機要員負責向監考員發放試卷,2名監考員在考前規定時間共同領取試卷并簽字。

第二十九條 考試全部結束后的24小時內,試卷在市醫學考試機構清點核對無誤后,在省醫學考試機構巡考員監督下全部銷毀;備用試卷須全部回收到省醫學考試機構,由省醫學考試機構審核后統一銷毀。試卷銷毀按規定填寫銷毀記錄。

第六章 答卷運送、評卷和保管

第三十條 答卷的保管、運送和交接要按照試卷保管、運送、交接的有關規定執行 。需在醫學考試機構保管答卷的,答卷保管期限為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至少一年。

應當向上級醫學考試機構運送答卷的醫學考試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第三十一條 醫學考試機構在評卷期間應當設立答卷保管室和評卷室,用于存放答卷和評卷。

第三十二條 發生答卷被盜、損毀、涂改等重大事件應當執行報告制度,除立即報告當地醫學考試機構外,應逐級上報,同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三十三條 考試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披露考生、考試、評卷 等 信息。

考試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考生成績。

第三十四條 使用計算機輔助評卷的,評卷單位或者醫學考試機構應當做好計算機機房、計算機硬件設備的安全和維護工作;考試數據應當及時備份,保證數據的安全。

成績數據庫由數據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共同負責。

計算機密碼應當由醫學考試機構專人負責掌管,重要計算機的密碼應當有2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以下情況實行零報告制度:

(一)試卷等材料的交接工作全部完成后立即書面報告上級醫學考試機構, 全部試卷運送完成后立即書面報告上級醫學考試機構。

(二)試卷保管期間,值班人員每天18時向醫學考試機構報告試卷保管情況。

(三) 考前3日內應當將考試值班安排報告上級醫學考試機構。

(四) 全部考試結束后3小時內應向上級醫學考試機構書面報告考試實施情況。

(五) 答卷保管期間,值班人員每天18時向上級醫學考試機構報告答卷保管情況。

(六) 評卷工作結束后向上級醫學考試機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國家醫學統一考試試卷在考試前發生泄密、被盜、損毀等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省醫學考試機構、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門報告,采取補救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并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

發現試卷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情況,以及篡改考生答卷、成績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醫學考試機構,并逐級上報。

發生重大事件時可直接上報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

第八章 宣傳報道

第三十七條 考試信息應當由國家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或授權的國家醫學統一考試機構向新聞媒體提供。

第三十八條 各醫學考試機構在宣傳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體試卷印刷廠址、發送時間、運輸路線、保管地點、值守人員和評卷場所等信息 ;考前及考試后,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者在任何媒體上發表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以下行為或者后果的,由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試卷運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銷毀過程中不按規定要求執行,或者對相應環節工作監管不力或者失察、失職的。

(二)答卷運送和評卷過程中不按規定要求執行的。

(三)指使、授意、縱容他人篡改考生答卷或者成績的。

(四)其他違反安全保密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醫學考試機構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同級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醫學考試機構有關領導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試卷保密室建設或保密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安全隱患的。

(二)試卷運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銷毀過程中監管不力、失察、失職的。

(三)答卷運送和評卷過程中疏于管理,造成考生答卷或者成績被篡改的。

(四)試卷或答卷運送計劃、保管值班安排等工作安排外泄,出現安全隱患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經上級檢查、提醒后仍不能改正的。

第四十一條 考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醫學考試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試卷運送或者保管值守期間不能按規定值守或者保管。值守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隱瞞不報的。

(二)試卷運送期間私自搭載無關人員或者物品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試卷、答卷等交接要求的。

(四)不按規定銷毀使用后的試卷或者私留試卷的。

(五)篡改答卷信息或者考試成績等行為的。

(六) 其他不按規定要求執行的行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涉及計算機化考試考場的保密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規定 。

第四十三條 由地方各級 衛生行政、中醫藥部門承辦的 國家 醫學 統一 考試,參照本規定執行 。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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