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4號)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修改。第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4號)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修改。第十六條修改為:
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統一命制實踐技能考試試題,向考區提供試卷、計算機化考試軟件、考生評分冊等考試材料。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實踐技能考試。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考試、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傳抄、夾帶、偷換試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經執業注冊的醫師,應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處理;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其他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對以各種欺騙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者,應收回其《醫師資格證書》,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不予受理其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申請。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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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