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完成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以下簡稱醫師資格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聯網工作,實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
為認真貫徹落實《衛生部關于印發 的通知》(衛政法發〔2006〕220號)精神,全面提高醫考中心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確保承擔的各項考試任務安全有序,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
衛生部2007年衛生立法計劃 一、法律(5件) 1.精神衛生法(國務院2007年立法計劃中所列項目) 2.醫療事故處理法(國務院2007年立法計劃中所列項目) 3.中醫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