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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令第31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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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屬(管)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