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衛醫考委[20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
(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衛醫考委[20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衛醫考委發[2000]第7號)第十五條、二十二條等修改如下:
一、第十五條修改為:
實踐技能考試準考證號由考點在考生報名時按13位數字編排,序號按不同報考類別分別從1至999依次編排。格式如下:
考區 考點 年度 報考類別 識別碼 序 號
□ □ □ □ □ □ □ □ □ □ □ □ □
醫學綜合筆試準考證號為12位數字,序號由考點根據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隨機生成,格式如下:
考區 考點 年度 報考類別 序 號
□ □ □ □ □ □ □ □ □ □ □ □
二、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考點應指定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任務。
考點應根據醫學綜合筆試考生人數和類別設置考場。每個標準考場考生數為三十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間距八十厘米以上,標準考場座位號為1到30。
考場內同報考類別考生準考證起止號應和座位號順次對應;考場考生座位編排情況,考前應保密,不得隨意調整。
考場號編排方式為:
考區 考點 年度 報考類別 序 號
□ □ □ □ □ □ □ □ □ □ □
混合考場不同報考類別應單獨編座位號。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高矮適中,除必備物品、文字外,室內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跡。
三、根據需要,監考員守則(原附件一)、準考證(原附件二)、考場規則(原附件三)及《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原附表一)、《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情況匯總表》(原附表二)作了相應修改,《醫學綜合筆試違規、作弊取消成績情況統計表》(原附表四)修改為《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情況統計表》)。
相關考務工作按照此文執行。
附件:
附件一:監考員守則
附件二:準考證
附件三:考場規則
附表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附件二: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情況匯總表
附件四:醫學綜合筆試違規、作弊取消成績情況統計表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總后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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