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發[2000]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積極進行了“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衛醫發[2000]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積極進行了“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的工作,并已進行了兩次全國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將向符合條件的人員授予醫師資格、核發《醫師資格證書》和進行執業注冊、核發《醫師執業證書》。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是醫師執業的法律憑證,發放證書的過程是一個執法的過程,也是實施醫師準入制度的具體體現。認真細致地開展這項工作,對于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醫療質量,打擊非法行醫,整頓醫療秩序,推動醫療機構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都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組織精干隊伍,指定專人負責,規定工作程序。做到責任清楚,程序明確,切實保證這項工作的圓滿完成。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關于下發 < 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 > 的通知》(衛醫發[1999 ]第 319 號)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醫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衛人發[2000]117 號)規定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具體認定工作的人事處或醫政處實施核發《醫師資格證書》工作。
二、要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及有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并按照要求的程序進行,逐級審核,層層把關,嚴格管理。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要進行抽查和督查,堅決防止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只要違反法紀,弄虛作假,擅自開口子,發放“關系證”、“人情證”,都要一查到底,堅決糾正并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三、嚴格按照本文附件的“填寫說明”填寫證書,不得簡化和改動,保證證書內容完整、明確、規范、統一。
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發證工作檔案資料管理納入機關檔案管理的專項內容,認真做好原始檔案填寫、收集、歸檔工作和資料統計、匯總、上報、備案工作。要進行檔案資料的動態管理,對新增、變更、減少或注銷等事宜,要及時作好檔案資料的修訂處理,使執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據可查,有案可依。
五、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充分利用核發證書的時機,對醫療衛生人員進行一次職業道德、醫德醫風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教育。
六、證書的核發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地可以采取分步發放的辦法,逐步將證書發放到個人手中。經認定取得資格和 1999. 2000 年考試合格人員證書的發放工作要在 2001 年 4 月底基本結束,具體步驟可由各地確定。
證書發放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衛生部醫政司、人事司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附件:
1. 《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填寫說明
2. 《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填寫說明
3. 《醫師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填寫說明
4. 《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填寫說明
5.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
6. 《醫師執業證書編碼規定》
二 000 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
《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填寫說明
1. 執業醫師《醫師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統一印制。封面為棗紅色,封面上方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燙金字,中部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底部正中為“醫師資格證書”燙金字。
2. 該證書又分為 19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人員和經考試取得兩種,請注意證書的使用說明。
3. 該證書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文字書寫應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禁用繁體字。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應加蓋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鋼印。
6. 發證機關應填寫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全稱,如黑龍江省衛生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
7. 簽發人欄應由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其名章。 對于發證時暫無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負責人代替。
8. 證書編碼應按《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填寫,見附件 5 。
9. 發證日期一律用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要包含年、月、日,如 1999 年 12 月 27 日,不得簡化。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的,統一填寫日期為 :1999 年 5 月 l 日; 1999 年醫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統一填寫日期為 :1999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以后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日期統一填寫為公布當年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的發文日期。
1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相同。出生日期應包含年、月、日,不得簡化。
11. 學歷應填寫與申請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包括中專、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l2. 畢業學校應填寫所獲得與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的學校全稱。學校名稱應與畢業證書上的學校名稱一致。
13. 專業應填寫所取得與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的畢業證書上的專業,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民族醫。
14. 類別按照有關規定,即分為臨床、中醫(含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一個醫師資格證書只能填寫規定類別中的一個,不得用類別代碼填寫。取得一個以上類別醫師資格的,可分別獲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證書編碼按《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填寫,以類別碼相區分。
l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醫師,學歷填寫“無”, 畢業學校填寫“無”,專業填寫“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或蒙醫,或藏醫,或維醫”。
16. 對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前雖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無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其畢業學校、專業、學歷均填寫“無”,類別按所具有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填寫。
附件2:
《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填寫說明
1. 職業助理醫師《醫師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統一印制。封面為棕色,封面上方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燙金字,中部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底部正中為“醫師資格證書”燙金字。
2. 該證書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文字書寫應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禁用繁體字。
3. 該證書又分為 19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人員和經考試取得兩種,請注意證書的使用說明。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應加蓋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鋼印。
6. 發證機關應填寫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全稱,如黑龍江省衛生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
7. 簽發人欄應由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其名章。對于發證時暫無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負責人代替。
8. 證書編碼應按《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填寫,見附件 5 。
9. 發證日期一律用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要包含年、月、日,如 1999 年 12 月 27 日,不得簡化。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的,統一填寫日期為 :1999 年 5 月 1 日; 1999 年醫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統一填寫日期為 :1999 年 12 月 27 日 :2000 年以后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日期統一填寫為公布當年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的發文日期。
1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相同。出生日期應包含年、月、日,不得簡化。
11. 學歷應填寫與申請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包括中專、專科。
12. 畢業學校應填寫所獲得與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的學校全稱。學校名稱應與畢業證書上的學校名稱一致。
13. 專業應填寫所取得與類別相應的最高醫學學歷的畢業證書上的專業,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民族醫。
14. 類別按照有關規定,即分為臨床、中醫(含中醫、民族醫、中西結合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一個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只能填寫規定類別中的一個,不得用類別代碼填寫。取得一個以上類別助理醫師資格的,可分別獲得相應類別的助理醫師資格證書。證書編碼按《醫師資格證書編碼規定》填寫。
1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醫師,學歷填寫“無”,畢業學校填寫“無”,專業填寫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或蒙醫,或藏醫,或維醫。
l6. 對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通過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醫生行醫考試,而無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無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而通過 2000 年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畢業學校、專業、學歷均填寫“無”,類別按照通過醫師資格的類別填寫。
17. 對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前雖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無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其畢業學校、專業、學歷均填寫“無”,類別按所具有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填寫。
附件3
《醫師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填寫說明
1. 執業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統一印制。封面為墨綠色,封面上方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燙金字,中部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底部正中為“醫師執業證書”燙金字。
2. 該證書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文字書寫應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禁用繁體字。
3. 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經審核或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方可填發此證書。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應加蓋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鋼印。
6. 編碼應按《醫師執業證書編碼規定》填寫,見附件 6 。
7. 發證機關應填寫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全稱,如北京市東城區衛生局、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衛生局等,并加蓋注冊機關公章。
8. 簽發人欄應由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其名章,對于發證時暫無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負責人代替。
9. 發證日期一律用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簡化。
1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相同。出生日期應包含年、 月、日,不得簡化。
11.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欄應填寫其本人持有的與執業類別相一致的醫師資格證書編碼。
12. 執業地點應填寫本人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注冊第一名稱全稱,如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市朝陽區衛生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冊中,執業地點一欄只填寫一個執業地點。如涉及第二執業地點,按衛生部制訂的有關規定(另發)執行,并填寫在變更注冊記錄一欄。
13. 執業類別應依據本人《醫師資格證書》上的類別填寫。如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醫師資格的,只能填寫其中的一個,或按《醫師執業范圍規定》(另發)填寫。
14. 執業范圍應按《醫師執業范圍規定》填寫。
15. 變更注冊記錄由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變更注冊的主要事項包括 : 變更或增減執業地點、變更執業范圍、變更執業時間等。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l6. 執業記錄由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主要內容為衛生行政部門對該醫師的考核、獎懲情況等(包括暫停執業的記錄)。
17. 備注欄填寫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附件4:
《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填寫說明
1. 執業助理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統一印制。 封面為深藍色,封面上方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燙金字,中部正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底部正中為“醫師執業證書”燙金字。
2. 該證書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文字書寫應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禁用繁體字。
3. 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經審核或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方可填發此證書。
4. 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 照片應加蓋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鋼印。
6. 編碼應按《醫師執業證書編碼規定》填寫,見附件 6 。
7. 發證機關應填寫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全稱,如北京市東城區衛生局、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衛生局等,并加蓋注冊機關公章。
8. 簽發人欄應由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其名章,對于發證時暫無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負責人代替。
9. 發證日期一律用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簡化。
10.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相同。出生日期應包含年、月、日,不得簡化。
11.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欄應填寫其本人持有的與執業類別相一致的醫師資格證書編碼。
12. 執業地點應填寫本人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注冊第一名稱全稱,如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市朝陽區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冊中,執業地點一欄只填寫一個執業地點。如涉及第二執業地點,按衛生部制訂的有關規定(另發)執行,并填寫在變更注冊記錄一欄。
13. 執業類別應依據本人《醫師資格證書》上的類別填寫。 如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醫師資格的,只能填寫其中的一個,或按《醫師執業范圍規定》(另發)填寫。
14. 執業范圍應按《醫師執業范圍規定》填寫。
15. 變更注冊記錄由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變更注冊的主要事項包括 : 變更或增減執業地點、變更執業范圍、變更執業時間等,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16. 執業記錄由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主要內容為衛生行政部門對該醫師的考核、獎懲情況等(包括暫停執業的記錄)。
17. 備注欄填寫予以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附件 5 (略)
附件 6 (略)
普通全日制醫學類統招大專:口腔醫學,臨床醫學,中醫,護理等專業面向全國招生,無學信網在籍學籍既可以報名參加。考試通過統考錄取,學期結束即可頒發普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高考招生“陽光工程”,認真做好 2023 年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商丘醫學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