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并為醫學博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提供服務,設置全國醫學博士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并為醫學博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提供服務,設置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為實施該項考試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試目的在于科學、客觀、公正地測試考生掌握和運用外語的實際能力。考試成績主要用于在職申請醫學博士專業學位,也可用于醫學博士研究生入學選拔。本考試的合格證書(在職申請醫學博士專業學位專用)將作為申請醫學博士專業學位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三條 凡申請在職醫學博士專業學位的考生,必須參加此項考試。報考醫學博士研究生的考生依據招生單位的要求參加此項考試。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 此項考試的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造成試卷等絕密材料失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章 考 點
第五條 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考點設置在各招生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各單位的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學位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考試工作。
第六條 在職申請醫學博士專業學位外語考試費的收費標準,按
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 2004〕58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收取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的復函》(財綜〔2003〕79號)的規定執行。
醫學博士研究生入學外語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于全國醫學外語統一考試收費標準的函》 (衛醫考便函 〔 2004 〕 11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考點如有自然災害、試題失泄密、考場舞弊等重大問題, 須及時將上述情況及處理結果 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三章 考務人員
第八條 考務人員由考點負責人、工作人員及監考人員組成。考點負責人、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九條 考點負責人負責考務組織工作,負責并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監考員考前培訓工作。
第十條 考點工作人員負責考務實施工作,并具體執行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考前準備及監考工作。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二條 考點按照當年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下發的《考務通知》所規定的時間,按時將考生報名信息庫及簽字蓋章的考生人數匯總表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五章 命審題、組卷
第十三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醫學外語考試試題開發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制定的《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考試大綱》完成命審題、組卷工作。
第六章 考 試
第十四條 考試定于每年三月第二周星期六上午舉行,考試時間共3個小時。
第十五條 考場用錄音機或其他設備播放聽力測試。確保聽力效果。考場應配備計時設備、應有明顯的路標、考場序號及準考證號;考生座位上應標明準考證號。
第十六條 考生只準帶鋼筆、圓珠筆、2B鉛筆等必需的文具,憑準考證及有效證件(身份證、軍官證、護照)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稿紙、外語字(詞)典、翻譯工具和通訊工具等。考場內不得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和信息。
第十七條 考試結束,考生停止答卷。待考場監考人員回收試卷及答題卡清點無誤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考場監考人員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并在缺考考生的答題卡上注明準考證號、考生姓名和“缺考”字樣。分別裝入答卷袋內密封。考點考試后二天內通過機要郵寄或派專人(2人以上)押送到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試卷(包括備用卷)和聽力磁帶在考試結束后,24小時內2人以上清點核對無誤后全部銷毀,并將簽名蓋章的銷毀登記表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十八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組織考試的巡考工作。
第七章 評卷與成績報告
第十九條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負責評卷工作,并在考試結束后 3周內向考點下發考生成績。
第二十條 在職申請學位考生的考試成績與博士生入學考生的考試成績將分別解釋,不得相互代替。考生不得同時申報在職申請學位和博士生入學考試。
第二十一條 根據《關于確定 2003年在職臨床醫師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博士專業學位外語統一考試合格分數線的復函》(學位辦 〔 2003 〕 24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起,在職臨床醫師申請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博士專業學位外語統一考試的合格分數線暫定為標準分300分。對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印發“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考生憑“合格證書”參加專業學位申請。對參加醫學博士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招生單位提供考試成績冊和參考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 在各招生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公布考生成績一個月內,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持準考證和個人有效證件到考點書面申請成績復核。考點核實、匯總申請報告后,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將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兩周內通報考點。成績復核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對參加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的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原《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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